一、案例索引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与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4)民申字第1631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审判长关丽。
二、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以下简称甘肃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一案,不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争议的焦点:案涉工程适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之试运行1年竣工验收的划定?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弘业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存在质量问题予以抗辩应否予以支持。弘业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工程凭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公布水利行业尺度的通告》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划定,虽已完身分项和专项验收,但在试运行不到一年内泛起严重质量问题且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本院认为,首先,凭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划定,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规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原审中弘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调整规模;其次,凭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划定,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举行,不能定期举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单元主持同意,可适当延恒久限,但最长不得凌驾6个月。案涉工程于2011年交付使用,弘业公司在再审申请中亦认可“因质量问题导致水电站自2013年6月停止发电至今”,弘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即发包方弘业公司不能以其未推行组织验收法界说务而免去其支付工程尾款的条约义务。弘业公司以此抗辩不支付工程尾款事实依据和执法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弘业公司再审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直接损失2000余万元,以此抗辩暂时不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切合条约法例定的不安抗辩权。本院认为,首先,凭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工程于2011年3月,由施工单元、监理单元及质量监视机构对涉案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举行了评定,审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品级划分为优良或及格。
今后不久,涉案工程交付弘业公司并投入使用,弘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执法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划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门质量不切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可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负担民事责任。弘业公司在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后使用,且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存在基础工程和结构质量问题,对其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暂时不支付工程尾款,应不予支持。其次,本案当事人已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提起诉讼,说明弘业公司的此项权益也已通过正当途径正在解决。弘业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支付工程剩余尾款执法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了案涉工程是否属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调整规模?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凭据投资性质来确定,即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规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才适用。而公路行业竣工验收划定,一般要求通车运行后2年才竣工验收。
因此,作为状师一定要弄清土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矿业等专业工程的验收划定及其适用规模。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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